第331章 酒驾案4
(1/2)“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。”法官说道。既然已经给了检察员机会,那么辩护人的机会肯定也得给,必须给。
“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,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:
首先,考虑到醉驾案件过多,各地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。目前能查到的最高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%,即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,酒精含量不到170%就不再移送法院,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市也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,规定酒精含量80%以上不足140%,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,不再移送法院。
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.8%,远低于本市起诉标准的140%,之所以被起诉,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,本案被告人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。
辩护人认为,简单看来,公诉机关的这一起诉没什么问题,但仔细分析,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:酒精含量139.99%,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,而酒精含量99.8%的被告人,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无人的路段,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,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。”
本市上调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事,法官是知道的。听莫方说完,她一怔,那颗年轻却已有些麻木的心动了动,是呀,确实有点矛盾。
目前,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一致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但在具体的酒精含量认定和处罚细则上,各地是存在差异的。这等于入刑的标准下放了,其实这也是没办法的事,上面的人不知道底下的事,学究们制定出来的东西,强制实施不合民意,就只能放宽权限,让下面便宜行事。
以长三角地区为例,沪市、浙省、皖省的醉驾认定标准就不同,沪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以上认定是醉驾;而在浙省100mg/100ml以上才算是醉驾,皖省的数值则更大。
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,通报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,明确: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无本会议纪要规定的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,且认罪悔罪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依法适用缓刑,酒精含量在160mg/100ml以下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作为一个经常审理类似案件的年轻女法官,对上述情况她自然是知道的,也明白莫方说的都是实话。
“其次,针对检察员说的无证驾驶的情形,辩护人认为,无证驾驶需要区别对待。
驾驶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车人员的管理要求,考核的是驾驶人员的驾驶能力、健康状况、对交通规则的掌握和遵守等等。持有效驾驶证,就有驾驶资格并推定有驾驶能力。
但现实生活中,有驾驶资格但考证后长期没车可开,以致于实际驾驶能力不合格的大有人在。同样,虽无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娴熟的也为数不少,特别是驾驶摩托车。
辩护人认为,基于行政管理的统一和便捷,作如此统一规定并无不当,但这并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对个体因素的考察。
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,摩托车、汽车不再是稀缺产品,驾驶机动车也由最早的职业技能变为现在个人的基本技能。
正因如此,公安部曾印发了《深化公安交管‘放管服’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》,将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。
这一措施传递的信息非常明白,驾驶汽车、摩托车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。
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是自动挡摩托车,驾驶难度低,稍微练习即可掌握,可以说会骑自行车的一般都会驾驶。
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,但十来岁来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摩托车,因他老家是落后山区,大家都没有考领摩托车驾驶证的习惯,于是他也没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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